索??引??號: 13517/2022-27678 |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 |
發布機構: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文件編號: |
有??效??性: 有效 |
承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情況表
2022-06-21???10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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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征求意見和建議摘要 | 協調處理情況 |
市文物局 | 1.建議將“在保護規劃編制中,應做好與《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文物保護總體規劃》及相關文物保護規劃的銜接工作”予以體現。 | 采納,詳見《條例(草案)》第十七條。 |
?。?依據《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開山取石、打井修渠、挖砂取土、建墳立碑、堆放垃圾及其他雜物;(二)生產、儲存、銷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三)出于商業目的的飛行器低空飛行;(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要求。 建議將此條內容中禁止破壞活動未予體現的予以盡數體現。 | 采納,詳見《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 |
?。?建議將第二十四條【控制一般建設活動】改為“在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及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在內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并遵循下列要求”。 | 采納,詳見《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 |
?。?建議在增加要求:“(五)在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在內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規劃相關規定”。 | 采納,詳見《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 |
市商務局 | 建議將商務從第六條部門職責中剔除 | 采納,詳見《條例(草案)》第六條。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1.建議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中國傳統村落的保護規劃編制工作?!?/span> | 未采納,根據《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第十七條及承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承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明確工作職責的通知(承市政辦字(2018)204號)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分工。 |
?。?建議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保護名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及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span> | 未采納,根據《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第十七條及承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承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明確工作職責的通知(承市政辦字(2018)204號)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分工。 |
?。?建議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按照相關規定報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調整?!?/span> | 未采納, |
?。?建議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保護標志應按照河北省歷史建筑標志牌制作要求,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威者損毀標志牌?!?/span> | 詳見《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 |
市財政局 | 第七條【財政資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修改為:第七條【財政資金】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大力爭取上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 | 未采納, |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無修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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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局 | 無修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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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無修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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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改委 | 無修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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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無修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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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應急局 | 無修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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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1日